关于印发《第六届“挑战杯”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六届“挑战杯”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第六届“挑战杯”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竞赛章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落实。

 


                                                                                                       第六届“挑战杯”沈阳师范大学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组委会 

(共青团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代章) 

2013年1月4日         

 

 

第六届“挑战杯”沈阳师范大学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六届“挑战杯”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教务处、学科与科研工作处、学生处、研究生处、校团委、校科协和校学生会联合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是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目的:引导和激励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我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学校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校级竞赛组织委员会和校级竞赛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  竞赛设立校级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大学生科协、校内宣传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一名负责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校级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

第七条  校级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投票表决竞赛承办单位;

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  校级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按照校级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校级组委会报告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主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承办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

第九条  竞赛设立校级竞赛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校级竞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评审委员会若干名。

校级竞赛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竞赛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校级竞赛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在《竞赛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  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由校级竞赛评审委员会副主任、评审委员(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主办单位各代表、校级竞赛组织委员会中随意抽取产生的代表组成。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校级竞赛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担任。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授权校级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院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院进行质询;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  校级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校级组委会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上届竞赛总分前3名的学院享有1件作品直接进入校级决赛的权利。发起单位的数量可根据校级决赛规模、学科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单位等因素作部分调整。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设立本学院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六条  凡在举办竞赛校级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我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以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七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校级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 60 %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或硕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及奖励成果(含省本级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他省级竞赛的获奖作品)及历届“挑战杯”竞赛获奖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八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不含文学、历史两个学科)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

哲学社会科学类作品,论文类每篇在8000字以内,调查报告类每篇在15000字以内。为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做的各类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已被采用的咨询报告亦可参赛(须附上原件及采用单位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和有关鉴定材料);

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参赛作品应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九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市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市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省市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  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所在学院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每个专业(含专业方向)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少于四篇,研究生作品统一由研究生处负责申报。所有参赛作品须经过校级组委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方可进入校级评审程序。

第四章   展览、交流、转让

第二十二条  校级竞赛组委会将在竞赛的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在条件成熟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校级竞赛组织委员会在决赛成绩公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举办成果转让活动;科技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校级竞赛组委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院和作者协商确定。校级竞赛组织委员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的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校级竞赛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复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决赛,其中在省级以上期刊或报纸理论版公开发表的优秀学术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成果、获得学校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励的优秀作品都可以直接通过复审进入决赛。进入复审的作品按照相应比例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奖励等次。特等奖和一等奖须通过终审答辩产生,择优推荐参加省级竞赛。

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依类别分别进行评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第二十六条  参加校级竞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校级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竞赛以学院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最高荣誉为“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院。

第二十八条  竞赛将评选出优秀组织奖5名左右。优秀组织奖将由主办单位根据《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评定,报校级竞赛组委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专项奖不计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参加校级竞赛的作品不需要缴纳参赛费。

第三十一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15天的质疑投诉期。若受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院团体总分计名次,取消该学院所获优秀组织奖,通报全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所在学院取消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的处罚。

校级竞赛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承办竞赛的学院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获得历届“挑战杯”的学院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三十三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校级竞赛组委会名义寻求赞助。最高荣誉“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

第三十四条  沈阳师范大学“挑战杯”竞赛官方网站,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及校级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