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丨霍存福:情理精神与传统法重生

本文发表于《法律与伦理》第7辑

  









  被采访人:霍存福(以下简称“霍”)

  采访人:夏纪森(以下简称“夏”)



霍存福教授简介

霍存福,男,1958年生于河北省康保县。法学博士,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第三批人选、辽宁省第七批优秀专家、沈阳市第六届优秀专家、辽宁省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曾任吉林大学院长,现任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一级学科带头人,《法律文化论丛》主编。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辽宁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会长

1977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毕业于同系法律思想史专业,获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6年晋升教授,1999年任博士生导师,2008年被聘为吉林大学二级教授。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2项(子课题负责人);主持教育部项目4项。出版《权力场》等专著4部、译著1部。获教育部“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获吉林省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在《法学研究》等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摘要或转载


  









夏:霍老师好!非常感谢您能接受我的采访。多年以来,您一直致力于传统法文化精神的研究。研究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对于弘扬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重构21世纪的中华民族法律文化,对于立足民族根基而吸收、借鉴西方先进法律文化,从而建立全新的法律文化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能否请您谈谈,传统法文化精神研究在当下具有的意义?

霍:法律文化精神虽属基础性研究,但在研究传统时,应当关注“老问题”的新意,寓新对策于“老问题”之中。因为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许多问题的出现,都要求我们提起“传统”并借鉴传统。比如,重新提出“情理法”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必要的。南京“彭宇案”曾经轰动全国。南京青年彭宇,好心帮助一位被撞倒的老太太,将她送往医院,反而被告上法庭。该案的法官说:“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这里的问题出在哪里?是“法”出现了问题?不是,而是“情理”出现了问题。法官的那个“常理”,是我们所熟悉的,也是陌生的。在雷锋时代,它是正常的,也是高尚的;但在今天,就变得不正常了。在许多人的眼里,也无所谓高尚不高尚了。这样的变化,还不能用世风日下、互助精神缺位去解释,也不能用维权意识之类的法律意识增强来作答。它实际上关联着一个中国法哲学的问题:“情、理、法”。“情理”不只是个道德风尚问题,还是个法律逻辑问题。

因此,传统的“情理法”,所解决的并不只是这样局部的个案问题,它实际上是一个中国法哲学问题,是个法律逻辑问题,更主要的是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问题,是整个文化的问题。按照谢觉哉的意见,“合情合理,即是好法”,我们过去曾经将“法”与“情理”合在一起来理解、解释,后来我们就只讲“法”而不讲“情理”了。然而,在当今的中国,“情理法”问题还常被合并提起,它也应该常被提起。否则,问题无解,事情也无解。

夏:霍老师,对于传统法文化精神的研究思路,您侧重中观层面的概括和提炼,并认为选择中观层面进行“精神”提炼,对认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内容、实质、特征、发展水平等方面,也具有方法论意义。能否请您谈谈,中观层面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霍:从中观层面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进行概括和提炼,不至于沉入细碎问题中,也不至于迷失于宏大的立论上,提高研究内容的可把握性和研究方法的可操作性,既容易切入,又容易走出。较之微观的、个别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较之宏观的、统体的研究,又具有具体性和可把握性。过去的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分别叙列制度、思想,这种个别研究,微观性强、个别性强,但是掩蔽了背后的价值和精神的揭示与展示。法文化精神的提炼,应当融制度与思想(观念)为一炉,注重总括性、通贯性和解释力,而又不至于大而无当、空洞无物。

在具体研究方式上,应当综合运用法学、历史学、文化学、社会学等研究方法,并使用微观方法、个案方法、归纳方法(有时用统计方法),展现每一种精神的产生、形成、发展、传承等的基本走向和具体细节,力图深入、系统,线索清晰,论述集中。总之,中观层面的研究,可以是这种研究的基本方法特征。这种研究的独特视角,有利于研究的深入。

  

夏:除了在研究内容上强调中观层面的概括和提炼之外,您还提倡用中西比较的方式来推进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的研究,能否请您结合您已有的研究成果具体谈一下?

霍:好的。我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研究应有相应的比较研究,这是使问题深入的有效途径。比如“契约精神”方面,就应使用古罗马的契约制度、观念这个参照系,与中国作相应的对比研究。将这两个在时代上略近的国家作较细的比较。“契约精神”问题,表面上看,似乎与中国“传统”无关,是纯粹的舶来品。但细究中国契约史,则不能不说:中国存在着契约制度,存在着相应的契约意识和契约观念,有特定的契约文化。更重要的是,中国古代也是一个契约社会,有契约精神。对契约的敬畏、尊重和信守,强调“两共和同”的自由和“两共对面平章”的平等,是中国古代契约生活实际奉行的契约精神,而中国的契约精神,既是法律精神,也是一种文化精神。它完全可以与西方法律精神相衔接,成为构建新型法治的“中国元素”。

再比如,宽宏精神可以与西方舶来的刑法谦抑相联结;自新精神、策略精神可以用来完善我们的犯罪自首、立功等制度,甚至大赦、特赦制度也可依照这些精神建立和完善。还有,特有的司法精神,并不妨碍司法现代化。中国司法所崇尚的价值——“哀敬折狱”之司法态度,“惟良折狱”之司法操守,“听讼明”、“持法平”之司法标准,构成了中国的传统司法精神,毕竟临狱哀敬、听明断平也是符合司法的本质要求甚至司法的发展方向的。

夏:对于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学界形成了不同的概括。您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霍:从价值层面、精神层面看,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在对法律的总体风格、面貌、灵魂的理解上,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在刑事法、行政法、民事法等对应于现代法律部门等领域,都有所反映和体现,形成了特征明显的法律文化精神。因此,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应该在比较宽广的视阈下进行理解和说明。传统法文化精神,可以从六方面进行概括,分别是:(一)宽恕戒残、悲悯仁恤的宽宏精神。主要就中国法律初起时的宽宏精神及其在后世的表现进行梳理。宽宏表现为法律风格、风貌的宽宏博大,也表现为仁恤政策等。(二)本乎人情、据于事理的情理精神。就中国人创造的“情理法”范畴,及其法律思维上的“情理法”思维进行概括。中国人“情、理、法”并重,一方面表现为不单独地谈论法律,而是将法律纳入人情、事理中进行说明和解释,不单纯就法论法;另一方面不单独地倚重法律,重视“情理”对法律的“过滤”和检验。这构成了中国人理解、解释法律问题时的情理精神。(三)关注反省、释赦并举的自新精神。自新体现人本主义思想,是对人的自省能力的肯定;自新思想支撑了中国的自首制度和大赦制度;自新精神是中国人宽宏精神的一个支脉。(四)个别对待、分化瓦解的策略精神。“歼厥渠魁,胁从罔治”和“将功折罪”,是中国人对待犯罪的两个策略。前者是对待共犯或集团犯罪的策略,后者以对待单个犯罪居多。策略出于事功考虑,反映中国人对于犯罪予以个别对待、分化瓦解方面的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变通精神。(五)和同公信、约定同法的契约精神。民事交往中对契约的敬畏、尊重和信守,以及“两共和同”强调的自由和“两共对面平章”强调的平等,是中国古代契约生活实际奉行的规则。中国的契约精神是在古代环境下自然生长起来的,它可以成为建设新型法治的“中国元素”。(六)哀敬惟良、听明断平的司法精神。司法上的“哀敬折狱”强调司法态度,“惟良折狱”强调司法操守,“听讼明”、“持法平”强调司法标准,它们都属于中国司法所崇尚的价值和理念,是中国司法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法文化精神的这六个方面,属于中国法律史的固有范畴或习用语汇。对其进行这样的梳理和概括,能够使“传统”得到整体上的显示或展示。当然,这六个方面的概括是否恰当,我觉得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我也一直在琢磨。

夏: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即传统法文化方面的民族精神。这些精神,是中国人的创造,是对世界法律文明的贡献。那么,如何理解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的特质呢?

霍:中国人的法文化精神,是在中国国情下建立的,具有浓重的中国特色。如宽宏精神强调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措置,其所本是“仁恤”,而并非西方的个人权利。因此,宽宏又是与悯恤小民的悲悯情怀相联系的。情理精神追求法律、司法的“合情合理”,避免了单纯法条主义倾向,避免法律变为“异物”,与中国人追寻“法律本原”或“原本”的法哲学思考相关。因此,推原“人情”、讲究“情理”,是法律的总体特征,又是司法的圭臬。自新精神强调自我反省、自力改造,与中国文化对人的主体性的肯认相连;惩办和宽大并行,则与“化疑梗为欣合”、化消极为积极的事功考虑相关。契约精神反映中国式的契约态度和信义理念,在等级社会的结构内,民间甚至国家法律却并不缺乏反映契约本性之平等、自由因素与尊重、敬畏契约的态度和理念,是环境重压下的坚持。司法精神主谨敬、主仁恕,讲究“听明”、“断平”,反映重民命、惜民生的司法态度与操行等,在中国司法史上也是浓墨重彩的一笔。

这些法文化精神,互相之间是存在有机联系的。比如,政治法律总体设置上的宽宏、宽容精神,主要表现为立法,但它同时是司法“仁恕”之来由,也是刑事法方面之期待犯罪人自我反省、自力改造的自新思想的来由,刑事、行政法上有利于当事人的“罚不及嗣,赏延于世”、“罪疑从轻,赏疑从重”之所从出,在本质上与悲悯情怀相联系;对法律作情理化、情理性的理解,不仅是对整个法律本质、状貌的认识,而且影响了立法、司法,是立法情理化、司法讲究情理的源头。
法文化精神应是文化中居于主流的东西,因而是指正面的文化精神。因为文化是复杂的,总有相反或矛盾的东西共存于一个系统或体系中。法文化精神的提炼,从民族精神角度看,属于正面、基本面、光辉面;我们文化中那些属于负面、阴暗面的东西,则不应划入这一范畴。同时,某些极端的认识倾向,在提炼文化精神时也应注意。比如,过于重视主观恶性或动机,如果一味肯定,就可能走入偏颇。因此,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定位为法律文化方面的民族精神。应当就其价值层面、精神层面的反映文化内核的法律传统,给予多方面的反映和展现。
法律文化精神,与其他层面的文化精神相表里。如契约精神与中国人伦理生活“重然诺”的信义相联,自新精神与中国人道德修养的自新主义文化态度相关,情理精神又与中国人日常生活经验逻辑相契合,等等。

夏:法文化精神既然是属于价值层面、精神层面的东西。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作为优良传统,在现代的中国肯定有着明显的传承关系。能否请您谈一谈这种内在的传承?

霍:这种传承关系是非常明显的。比如,我党在革命时期曾提出了“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刑事政策,曾对分化蒋介石集团起过很大作用。但常人似乎没注意,它实际是古代传统,是古代的“歼厥渠魁,胁从罔治”的刑事政策;考其始初,它不过是军事、司法联合行动的原则或政策,是毛泽东将其直接移用到现代中国的司法。我党一贯强调犯罪人的“悔过自新”、“予以自新之路”,强调对其改造,并且自信我们能够改造世界。而常人没注意到,实际上它也建立在“传统”之上。中国古代的“自新”,可以称之为一种“主义”,是一种文化态度。它实际地、长期地支撑着法律上的自首制度、大赦制度,又实际地影响着监狱管理制度。

文革”之后,我们常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当时法律恢复、法制重建时期的口号,因为“文革”时期司法的依据和标准都成了大问题。但常人似乎没注意,实际上它不过是个“传统”问题———来源于古代“听讼惟明,持法惟平”或“推鞫得情,处断平允”的司法精神。“听讼惟明,持法惟平”或“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一个属于“听”,一个属于“断”。“听讼”属于事实判定问题,“断狱”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听讼不审”不可,“断狱不公”也不可。只不过古代的这一提法,承载着当时特定的价值,但“听”、“断”的原理是共同的。

我党过去讲“合理合理,即是好法”,这实际也来源于古代的“情理法”思维,等等。因此,在动态方面,注重传统法文化精神的发展线索的贯穿,古今一体贯穿考察,注重历史发展的关联性和连续性,指出传统法文化精神与现代社会的契合点及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揭示产生于古代的法文化精神在现当代法律文化中作为“传统”的活的传承,对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形成和发展的历程、方向,意义重大。

夏:霍老师,我知道您曾经对“人情”“本分”举的这个组合做过精彩的分析,可否请您谈一谈这个组合所蕴含的深意?

霍:我的家乡张家口康保县,大人甚至小孩常说一句话:“A(行为)是人情,-A(不行为)是本分。”比如,借东西时,会说:“借你是人情,不借是本分”;在需要搭把手的时候,会说:“帮你是人情,不帮是本分”,如此等等,在一切需要帮忙的场合,都会用得着。当然,说这话的时候,大多是已经出借了或者已帮忙了,不过是一种强调;或者是在旁者的评论,以确定行为的性质或方向。一旦当事者真的不借或不帮,是不说这样的话的。因为那会更伤感情。

年轻时没想过其中的意义。现在看来,这其中竟也意味深长。
由“人情”“本分”对举的这个组合,“人情”指的是人们交往过程中的情感累积及由此而来的扶助倾向,动机当然包含着日后的礼尚往来的回报期待;“本分”在这里,当然不是指本本分分、老老实实地做人与做事,即“守规矩”或“守规矩(的人)”,而是含有“应得应分”的意义。
“本分”无疑是权利。可借、可不借,可帮、可不帮,视行为者的能力、意愿、心情而定。“人情”作为这一权利的对极,不是当然的义务,却有着关切(漠视)、愿意交往(不愿交往)、施恩(不施恩)等复杂的情感、意愿、行为倾向在内。前者体现着“人情味”、“有人情”或“人情厚”的意味,后者反映着“没人情”或“人情薄”的味道。权利捆绑着的是“人情”,而不是与义务对极,这就是中国式“权利”一词的语境。


夏:通过您刚才的分析,我发现“人情”“本分”这样一种举实在太有意思了。这种对举是何时出现的呢?有没有这方面的故事或案例?

霍:“人情”“本”的这样一种对举,在明朝就已经有了。而语境恰恰就是民间借贷的“借”与“不借”。明西周生撰《醒世姻缘传》第八十回“童寄姐报冤前世,小珍珠偿命今生”载:一个泼皮刘振白,借富户邻居狄希陈家死了丫环出殡的当口,欲讹诈其钱。表面上说是借十两银子,要管家狄周向主人通说。遭到拒绝后,当众拦下棺材,声言主人家打死了丫环,要经尸亲父母出面验明,免得将来连累他这邻居。管家只好妥协:


狄周把刘振白拉到没人的所在,和他说道:“远亲不如近邻,你倒凡百事肯遮庇,倒出头的说话?刚才借银,实是没有,不是不借你。如今转向别人借十两银子给你,仗赖你把这件事完全出去。后来他娘老子有甚话说,也还要仗赖你哩。”刘振白道:“我不是为不借银子。借与我是情,不借与我是本分,要为这个,就成了嫌疑,通是个小人,还算得是君子么?狗也不是人养的了!亏了你也没借给我。谁知十两不勾,还得二十两哩。我还有个小德行,这二十两银子也还有人借给,不劳狄大爷费心。”狄周道:“二十两也是小事,都在我。你只玉成了俺的事,银子不打紧,我就合主人家说去。”刘振白道:“你早肯替我说说好来,只迟了点子。”


经过一再勒索的曲折,泼皮最后得到的是四十两银子。

就我们强调的“借与我是情,不借与我是本分”的关键句而言,是通过“借者”的口吻说出来的。在泼皮的观念里,“不借”是钱主的权利,但他以为对方有把柄在自己手里,不担心对方不买账;“借”是人情,他也不是正当的使用,他才不积累什么人情呢。作为泼皮的惯行,他不屑于与周围人进行正常的礼尚往来,往往是能讹就讹,能诈就诈,唯利是图。

到清朝,“人情”“本分”的对举仍然在使用,语境仍然是民间借贷的“借”与“不借”。

清佚名撰《济公全传》(一说郭小亭撰),其第十六回、第十九回中,秦丞相均讲了“借是人情,不借是本分”。

第十六回《济公庙内卖狗肉,万善同归修碑楼》载:


(秦相府四位管家来到灵隐寺),这几位管家无事不来。只因秦相府的花园,有五五二十五间阁天楼,前次被火烧了,打算要重修此楼,叫管家到大木厂购买大木料。十几家木厂子都说:“东家把木料施舍在灵隐寺,修盖大碑楼。”管家一回秦相,秦丞相说:“灵隐寺一座大碑楼,能使多少大木?派秦安、秦顺、秦志、秦明四个人去到灵隐寺,就提我暂借些大木修楼,转年等皇木来了,我必如数奉还。”四个人答应,转身刚要走。秦丞相说:“回来。你等到灵隐寺去,和尚借是人情,不借是本分,赶紧回来,千万不可倚着人情势利,欺压和尚。”



  

四位管家本想借此捞一大笔外快:逼寺庙拆牌楼而索贿,再借大木料,回府声称是买的,两头拿钱。没成想,济公和尚除了不让拆牌楼,还与这几个管家打了起来。事情闹到丞相府。《济公全传》第十九回“秦相梦中见鬼神,济公夜来施佛法”载:

话说济公来至相府,有听差人等往里回话,秦相吩咐:“把疯僧带进来。”左右一声答应。……济公到来,立而不跪。秦丞相在里面往外一看,原来是一穷僧。上面一拍桌案说:“好大胆的疯僧!我派我家人到庙来借大木,借是人情,不借是本分,胆敢施展妖术邪法,打了我的管家。从实说来!”


秦丞相也是从“借者”身份说这话的。他担心下人狐假虎威,所以事前告诫。后来觉得吃了亏,重复他先前的话,以示他的大度。他有“皇木”的进项,想必一开始是真借。其间故事,不必细说。

我不知道这样的古话,是如何传到我乡间的。也许是因这两部小说的传播一作为文学的一种,它们无所不在,无孔不入,有着最广泛、最深入人心的传播可能。又或者,这样的古话,本来就是口耳相传,有着另外一套非书面传播的渠道和方式,不待小说来传送。


夏:刚才听您的论述,“人情”“本分”举的这个组合,其语境是民间借贷的“借”与“不借”,在其他语境中也有适用吗?此外,这样的古语,除了在您的家乡流传,其他地方是否也有发现呢?

霍:个组合在当今的传播流布情况,我也期望有解。继续搜索的结果,发现这样的古语流传,并非偏在一隅的我的家乡所独有,在河南郑州,这个“A(行为)是人情,-A(不行为)是本分”的句套子,就有人使用;且不是用在借贷领域,而是使用在公交车让座问题上;使用者,是一位80多岁的老者。

《大河报》(洛阳)2014年9月15日A2版,载谢松波《老人呼吁给年轻人让座》一文,云:

9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建设路与桐柏路公交站台上3名八十多岁的老人手持标牌呼吁:“老年人要给年轻人让座”。在街头呼吁活动中的81岁老人梁永祥老人称,年轻人让座是人情,不让座是本分,老年人应当站在长辈的角度,更多地理解现今的压力过重、上班忙碌的年轻人。让座首先是谦让,绝不是索取。

  

事情的起因是,9月9日郑州919路公交车上,一老人与一年轻人因让座发生言语争执和肢体冲突,导致该老人心脏病突发猝死事件,这引起众多市民和网友的争论。因而有了老人自发走向街头呼吁给年轻人让座这一举动。

该文作者评论道:“(老人们的呼吁行为),这种责任与体谅意识利于代际之间矛盾的回暖”。并认为“让座风波”不断上演,“一些老人误将让座当成义务,与我们一贯实施的道德绑架式的宣传不无关系。老人的街头呼吁让人反思,我们是否该合理宣传让座理念。老人呼吁给年轻人让座体现他们的理解与关怀,但体恤弱者彰显的是个人德行,所以在公交车上遇到需要照顾的老人,年轻人让座仍应义不容辞”。

文章作者注目于让座行为的该当性上,从道德角度得出“年轻人让座仍应(是)义不容辞”的义务,这不能说错。但与“一些老人误将让座当成(年轻人的)义务”,距离其实不远了。“义不容辞”之“义”,说明这就是一项道德义务。尽管他一再强调,街头呼吁老人的“责任与体谅意识”及他们“呼吁给年轻人让座”所体现出的是他们对年轻人的“理解与关怀”。

我觉得,我们应当注意街头呼吁老人的那句“准格言”——“年轻人让座是人情,不让座是本分”。这句话的重要,在于它讲出了“本分”之作为法律权利的存在,及其正当性,它所存在的价值、地位,等等。我宁愿更多地关注作为法律权利的“本分”的一面,而不愿再强调其作为道德义务的“人情”的一面。街头呼吁的老人们从这里出发,讲年轻人让座,本来有新意在;如果我们像文章作者那样,仍回到道德层面,不越出道德范畴,局限于你谦我让的道德义务弘扬,无助于解决问题,无助于开拓思路,无助于创新规范——无论是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我倒宁愿老人们固守“不让座是本分”这—理念,它好处多多。也许从此诞生新的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也未可知呢!

退一步讲,即使从道德的角度看,有利于他人是道德的,但其反面——不利于他人,二者之间,似乎还存在着一个不损害他人的问题。比如,有利于他人固然作为道德行为,而不损害他人之作为道德行为,可以与有利于他人相伴而行。具体到让座问题上,不让座之不损害他人,与让座之有利于他人,可以并存;不能将不让座等同于“有利于”的反面,即“不利于”,是不道德的,那样太过极端。不应让“不损害”他人的行为受到谴责。只要座位不是从老人妇孺手里抢来的,就应如此。

这样,我们可以将事情仍落在它应该的位置——让法律仍旧归法律,道德仍旧归道德。就如人们所认为的那样:“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这并不是法定义务”,人情归人情,本分归本分,这样更好。


夏:霍老师,“情理”能不能作为中国法律的一个“精神”,是不是要把中国法与西方法的差别说清楚,就非它莫属呢?

霍:“情理”能不能作为中国法律的一个“精神”,可以讨论。至少目前我总觉得这样理解更好一些。真正的能够把中国法与西方法的差别说得清楚的,可能就非它莫属了。这类问题,过去我是想绕过一个争论,比如黄宗智和滋贺秀三的讨论。但是,现在看了一些材料,我发觉还是绕不开,还得回到原点,还得梳理黄宗智和滋贺秀三师徒争论的要节,以便使问题深入下去。我特地注意了一下黄宗智关于“情理法”也即“天理、人情、国法”的阐释,好像有点单薄。他一开始说表达和实践不一致,这个肯定不会一致,因为表达是高层精英的表达,到了实践、到了老百姓那里肯定是有落差的。但是他把这个“天理”讲得太高,说“天理”就是表达非常宏观的东西,一到实践层面就不是了。“人情”,说本来是儒家所表达的与“仁义礼智信”的“仁”相对应的“同情心”。这样的话,“天理”和“人情”的概念,在使用上就太局限。太局限的表现,一是太高,二是太窄。“天理”高得摸不着,“人情”窄得脱离了当时人的理解。这样的局限,可能会使其后的分析成问题,得出的结论可能就有偏差。滋贺秀三是以实证的方式来做研究的,所以他的意见,我大部分也认同。但他最后下的定义认为:“情理”是“一种公平正义感觉”,是“非实定的”。这样一来又有问题。“非实定”的话,怎么去理解?当时那些人又是怎么把握的?在读书过程当中,感觉到的问题比较多。

后来,我看了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其中“妇女离异律例偶笺”那部分,我是集中看了。看了以后,我感觉到,可能我们所理解的“情理法”,我过去理解的“情理法”,都只是一个方面。在沈家本眼里,还有另外一种理解。那么,这种理解的源头在什么地方?最后翻了一些书,包括沈子奇的《大清律辑注》,发现,原来清代律学还有这样一种理解。大体上,我们现在注意到的“情理法”,如果从“情•法”的关系来看,那个“情”是什么?就是案情。案情要和适当的法律惩治、适当的法律处罚一致,这个在西方也是一样,这个颠覆不了。这样一个“情•法”关系,到任何时候都得讲。为什么要讲?说明我是一个合情的法律,这是一层。“情”就是情节,这个情节的范围是非常大的,包含成分也是非常多的,在古代包括故意、过失都在里边。第二个“情”,应该和“理”相对。那么这个“情”是什么?情感、感情。情感、感情,和理智、理性这些东西是相对应的。那么第三个“情”,还得去法律规定里面去找。即法律规定的前一部分,被叫做“法”;而后一部分规定,被叫做“情”。法律规定被分解为两部分,分别称作“法”与“情”,这是我读沈家本、沈之奇的著作中读到的,我过去从来没有这样理解过。因为我们原来理解的“法”,只要法条有规定那就是“法”,“天理、人情、国法”或者说把前面的字去掉,简称“情理法”,那个“法”,是指只要法律有规定就是“法”。但是沈家本说“不是”,法律规定的前一方面是“法”,法律规定的后一方面是“情”。我当时一看,十分惊讶,说:“还有这个事情!”最后,我认为还得仔细剖解一下,把他们说的“情•法”区分的情况提出来,看有没有规律性。一归纳,发现他们所说的“法”是原则性,所说的“情”是灵活性。从法律规定的层面看,原则性规定都是“法”,而“但书”之类的规定则是“情”。这样,“情”的第三个含义,就是指灵活性。如果把“情”分成这样三个部分来理解和把握,对“情理法”的研究就具有细分或者说定位的这种味道,而且也符合过去国人理解的实际,符合实际状况。或许“情理法”研究的突破点,就在这里。

夏:的确如您所说,如果一看滋贺秀三,就跟着说“情理是一种公平正义感觉”“是非实定的”。再看黄宗智,又跟着说“表达与实践有距离”这样的话,可能就遮蔽了本来应该有的东西。看来我们应该特别留意,古代人究竟在什么意义上来使用“情理法”?

霍:现在我们能够感觉到的,就是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情理法”概念。每个人使用的情境都不一样,每个人都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去使用。之所以如此,可能就是因为“情理法”本身就是一个包容非常宽、使用场合非常多、具体含义很不同的一个东西。这就需要我们这些法律史学者们,从纯粹实证的角度把所有情况罗列进去,再综合起来,看看是不是国人之前所说的“情理法”。

既然“情”可以这样定义,那么“理”该如何去看待?比如说“天理”。一讲“天理”,大家都会觉得,在这个层面谈问题,肯定比较高远、高深,概括层次也肯定高。传统社会的“天理”,大概无外乎那么几项,“天、地、君、亲、师”。说他们是“天理”,是因为这些东西涉及社会基本构成、基本运作的那个方式和规范,所以这些可以叫“天理”。但是其他一些东西,大概就不能叫“天理”,比如说,具体事物的那个道理,与这个社会的基本构成、基本运作规则相比低那么一个档次到两个档次的那个东西,你说它不是“理”,不对,但说它是“天理”也不对。古代人,无论是法官、学者,也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所以这样的话,“天理”和“理”可以是一回事,也可以是两回事。可以是两回事,就是说各有各的含义,各有各的包容。这个情况下,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来从这个角度去理解。而“法”就是我刚才提到的,按照沈家本和沈之奇的意见,法律规定的前一部分或原则性规定是“法”,后边的规定或灵活性规定就理解为“情”。那么,满足了前一个规定,那是原则性,说原则性该满足。但是我看后边有特别情况、特别情节,我要满足后者,满足灵活性,那就属于“情”。“情法两尽”“情法两平”都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也就是在原则性和灵活性之间找一个稳妥的办法。我们过去研究“情理法”,以为只要把“情理”搞清楚了就可以了,“法”只要看法律规定就行了。实际上,“法”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尤其是“情•法”关系、“情•理”关系甚至“法•理”关系,都要逐个研究。这样的话,我们可以把“情理法”都砍成块,我们先把它分解了,然后综合一下,最后下的定义,我们可以对照滋贺秀三、黄宗智的说法,是不是“公平正义感觉”?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可能我们的结论是“实定的”,或者也可能是“非实定的”,分析以后再说,可能更准确。这是一个问题,就是说中国法律的民族精神或者说法律文化的这种精神究竟有多少?各是什么?这个是将来我们法律史学者应该去研究的。


夏:霍老师,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当下,我们应该怎么把这些传统的民族精神和当今的法律制度或法律理念相结合呢?

霍:这个问题可能相对更大一些,相对更实一些。其实《刑法修正案(八)》在征求意见的时候,我就看了,当时就很惊讶。你看老年人犯罪那块收监不收监?是重处还是轻处?我一看这不回归到《唐律》吗?这方面可能范忠信教授做得更早,他的著作《中西法律的暗合与差异》,已经是把西方的制度与古代中国的传统逐一比较,他提到西方法律里头现在有的东西,为什么当代中国就不能有?这个问题,对于过去有过而今天仍有应存在的,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声称我们是在延续传统。我记得当年张光博老师在参加刑法讨论的时候,回来说了一句话,他说,本来“诬告反坐”非常简洁,写进法律中不就行了吗?但是大家非要弄出一大段来表述。绕来绕去,说的还是一个“诬告反坐”的意思。为什么这么做?因为我们要和封建主义划清界限,不能直接使用“诬告反坐”这个字眼。近来的立法、司法信息,我们法律史学者应该多留意,应该多去归纳、总结。比如对于偶犯、初犯、过失犯、老年犯、女性犯、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收监,予以监外执行,这些不就是中国传统吗?其实所谓优待措施,偶犯、初犯大概从《尚书》那个时候就开始了,是不是?有时候跟大家说起来,我说:“你看这个东西,古代就有了。”他们就说你是在把古代历史现代化了。我们应该采取一个什么立场把它们对接上?包括“情理法”这个东西,如果不大讲特讲的话,我们单靠从西方引进来的正义、平等、自由这些概念,还有其他下位概念,能不能够把这个问题说清楚,我觉得是一个问题。中国人使用“情理”,“情理”已经变成了一种分析方法了,它不光是一个概念问题,还变成了分析方法。这种分析方法当然本身是一种思维方式,加上行为方式,两个方式在一起,不就是“文化”的定义吗?而“文化”是可抛弃的吗?大概中国人做“情理分析”的时候是比较多的,使用这种概念的频率也非常高。我曾经有一个想法,让现在的年轻人做一个统计,就从政府公文报告、政府发言人发言或者各部门领导那个讲话当中,你看他“情理”使用的频率有多高。我们做一个统计,做一个分析,回过头再看,说这个传统“情理”在中国人脑子里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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